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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科技大学法医学院党委会议制度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16日 | 点击:[] 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促进学院党委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河南科技大学学院党委会议制度》的通知[2018]2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会议原则

第一条 学院党委会议是学院党委实现集体领导的基本形式。凡属学院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院党委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条 涉及学院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以及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把好政治关,都应先由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三条 学院党委会议参加人员为学院全体党委委员,且具有表决权。根据会议需要,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章 会议内容

第四条 学院党委会议的内容,包括: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的决议决定,研究制定相关贯彻落实方案。

(二)研究部署学院思想政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

(三)研究制定学院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审议年度工作总结。

(四)讨论研究涉及学院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1)讨论研究学院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讨论研究学院内部管理制度建设。

2)研究学院进人计划、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办法、选派进修人员以及教职工的教育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3)研究招生就业、学生教育管理、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4)讨论研究学院收入分配办法,学院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以及预算内和预算外大额资金支出。

5)讨论研究学院教学、科研、实验、办公用房等重要资源的分配办法。

6)研究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开展等重大问题方面把好政治关的相关事项。

(五)研究制定基层党支部的设置、换届和调整方案。

(六)研究制定“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活动等实施方案。

(七)研究决定党员队伍建设工作。

(八)研究推荐上级党组织表彰的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和先进基层党组织的候选对象,决定学院表彰的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和先进党支部。

(九)研究决定学院权限内的机构设置等二级单位负责人的任免调整工作;研究确定学院的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和考核等事宜。

(十)研究决定学院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以及维护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一)研究决定学院分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有关重要事项。

(十二)研究其它需要集体讨论决策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五条 学院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六条 会议召开前,学院党委书记要和其他党委委员开展谈心谈话,对研究事项进行充分的沟通酝酿,交换意见。

第七条 会议召开前,书记要和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进行沟通。涉及干部的事项,书记和院长要充分地协商沟通,形成共识后再提交会议研究。

第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超过应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时,会议方可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需向学院党委书记请假,对会议研究事项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凡涉及到参加会议委员本人及其亲属的问题时,本人应回避。

第九条 会议由学院党委书记主持,必要时也可以委托副书记主持。主持人要简要说明所议事项的建议方案或意见,相关人员可以对有关情况作补充说明。

第十条 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实行一事一议,在充分发扬民主、集中大家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大多数党委委员意见,作出结论;或经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表决作出决定,以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同意为通过。主持人要遵循末位表态的原则。

第十一条 有关会议的通知、相关材料的准备、记录等会务工作,由学院党委指定专人负责。应详实、准确做好会议记录,重要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应经主持人审阅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对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会后由会议主持人向其通报本次会议的有关情况及决定,或由有关人员送阅会议纪要。

第四章 执行与落实

第十三条 对学院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学院党委委员要按照工作职责,切实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学院党委书记汇报。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委员在执行会议决定或决议的过程中,均不得擅自改变决定或决议的精神和要求。学院党委书记负责检查、督促,对随意拖延或不执行会议决定或决议的,要予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一般应当在下次党委会议上,由分工负责的委员对上次会议决定或决议的执行情况作出汇报。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会议决策产生的失误,由参加党委会议的委员集体承担责任,会议主持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执行中的失误,由分管工作的党委委员负直接责任。问责形式有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对给学校声誉造成重大影响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由学校党委研究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六条 学院党委会议要求保密的事项,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十七条 此前有关规章制度与此文件有冲突的内容,以此文件为准。

第十八条 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中共河南科技大学法医学院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