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科技大学党政联系会议》河科大发[2018]22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对学院原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有关文件做出修订。
第二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实现集体领导的基本形式。凡属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都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通过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和决定。
第三条 学院领导班子要根据工作职责进行明确的工作分工,各司其职,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负责做好学院工作,保证党的指导思想、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以及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重要决议、决定在学院的贯彻落实,努力推进学院事业发展。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研究决定学院党委会议提交的“涉及学院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包括: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行政的决议、决定,研究制定学院实施意见。
(二)研究学院改革、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制定学院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年度及学期工作计划。研究制定和修订学院内部管理制度。
(三)研究制定学院进人计划、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办法、选派进修人员以及教职工的教育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决定招生就业、学生教育管理、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制定学院收入分配办法,决定学院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研究决定预算内和预算外大额资金支出。
(六)研究制定学院教学、科研、实验、办公用房等重要资源的分配办法。
(七)研究决定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方面把好政治关的相关事项。
第五条 研究决定其它需要集体讨论决策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确定议题
第六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一般由书记、院长或其他副职领导按照各自的分工提出,也可以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向分管领导提出有关议题的建议。
第七条 会议议题最终由书记、院长在充分协商沟通,形成共识的基础上确定。一般情况下,议题及有关材料应提前通知并送达会议成员。
第八条 对拟列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并听取学院相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必须以适当方式征求广大教职工意见。
第四章 会议组织
第九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十条 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要充分沟通酝酿,交换意见,根据议题内容和分工,商定由书记或院长主持。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召开会议,且书记、院长不能主持时,书记、院长商议后,可委托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中的一名副职主持。
第十一条 参加党政联席会议并具有表决权的成员包括:学院党委正副书记、学院正副院长。学院党委秘书或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和议题需要由书记和院长商定。列席会议人员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超过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时,会议方可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参加会议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问题时,本人应回避。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通知、相关材料的准备、记录等会务工作,由学院党委秘书或办公室主任负责。应详实、准确做好会议记录,重要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应经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字后存档备查,并确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实行一事一议,在充分发扬民主、集中大家意见的基础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议。
第十六条 先由提出议题的成员简要说明所议事项的建议方案或意见。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对议题的有关情况作补充说明。
第十七条 参加会议成员围绕中心议题,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认真展开讨论。
第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可以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根据大多数出席会议成员意见,做出结论;或经出席会议成员表决做出决定,以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十九条 如对讨论的议题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会后应当及时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适时再议,避免久拖不决。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由会议主持人签发或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会签后印发或上报。重要决议向上报告时,如有个别参加会议成员持与会议决议不同的保留意见,须注明保留意见。
第二十一条 对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会议主持人向其通报本次会议的有关情况及决定,或由有关人员送阅会议纪要。
第二十二条 遇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但又必须做出临时决断的事项,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应及时、恰当予以处理,事后要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求保密的事项,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责任。
第六章 执行与落实
第二十四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工作职责,切实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落实, 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或党政主要负责人汇报。
第二十五条 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在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的过程中,均不得擅自改变决定或决议的精神和要求。学院党政主要领导负责检查、督促,对随意拖延或不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或决议的,要予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一般应当在下次党政联席会议上,由分工负责的成员对上次会议决定或决议的执行情况作出汇报。
第二十六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持有不同意见时,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组织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难以贯彻落实的,分管领导应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或建议提起复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准确把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正确处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与学院党委会议、学院行政会议、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学院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关系。属于学院党委会议、学院行政会议、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学院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决策范围的事项,由上述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 正确处理党政领导之间的工作关系。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之间是分工合作的平等关系,要相互尊重,经常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统一思想,步调一致。学院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做好分管工作。学院副院长协助院长做好分管工作。副书记和副院长是分工协作关系,要相互支持、相互帮助。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对学院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问责,并将其作为对学院领导班子和成员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年度考核以及任期届满干部考察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策产生的失误,由党政联席会议成员集体承担责任,会议主持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执行中的失误,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书记和院长按分工负领导责任。问责形式有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对给学校声誉造成重大影响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由学校研究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河南科技大学法医学院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